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規范化設計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通知》,加強活性炭吸附工藝管理,規范活性炭吸附設施及工藝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確保安全有效可靠運行。
《通知》規定,規范活性炭設施及工藝參數設計。合理選擇預處理工藝:進入吸附設備的廢氣顆粒物含量應低于 1mg/m3,溫度應低于40℃,若顆粒物含量超過1mg/m3,應先采過濾或洗滌進行預處理。當廢氣采用水噴淋塔或旋流塔預處理工藝, 噴淋塔須配備除霧器,在進入活性炭箱體前設置干式過濾器。若廢氣含有油霧的,還應設置靜電除油等預處理設施。
規范活性炭品質及炭箱設計要求。用于吸附治理的活性炭質量應滿足如下基本條件: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積≥850㎡/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g,孔徑應不大于3mm(625 孔)。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或現有排污單位規范化整治應嚴格按相關技術規范設計活性炭吸附設施,確保有機廢氣經有效處理、 達標排放。
強化活性炭填裝量及更換頻次管理。吸附床層的活性炭填裝體積應根據廢氣處理量、氣體流速、停留時間等參數確定,填裝量根據活性炭類型確定。排污單位活性炭更換周期應根據活性炭用量、動態吸附量、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風量和運行時間等參數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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