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有機廢氣濃度在特定情況下需要進行折算?,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有組織排放控制?:當VOCs排放量大于3kg/h(重點地區為2kg/h)時,排放限值達標可不上治理設施,但對于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如果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則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這涉及到燃燒處理設施的含氧量問題,例如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時,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無組織排放控制?: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覆蓋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等環節,并要求企業建立相應的監控和管理制度。此外,標準還規定了廠區內及邊界污染控制的具體要求,但具體折算情況未在提供的搜索結果中明確說明?。
?特定排放標準?: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提到,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的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這表明在某些情況下,不需要進行折算?。
?煉化行業控制標準?:煉化行業的VOCs控制標準中,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污染物濃度計算引入基準氧濃度折算,這是為了防止通過空氣稀釋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各省市環保執法部門基本將某些標準中的焚燒類技術解讀為焚燒爐或工藝加熱爐、鍋爐,不包括催化氧化(或催化燃燒)、蓄熱氧化(RTO)等技術。這意味著,在對標準解讀出現爭議時,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綜上所述,VOCs有機廢氣濃度的折算需求主要依據排放方式(有組織排放或無組織排放)、排放設備的類型(如是否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以及具體的排放標準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如進入VOCs燃燒裝置的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時,不需要進行折算。然而,對于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情況,以及特定行業的排放標準,可能需要進行濃度折算以確保排放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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