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治理設施的重點監管要求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廢氣收集設施的要求:確保廢氣收集系統設計合理,能夠有效收集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檢查車間和設備密閉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系統的排風罩設計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2. 治理要求:產生VOCs的生產環節應優先采用密閉設備或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負壓運行。對于無法完全密閉的情況,應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3. 無組織排放控制:加強對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的管控,通過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
4. 治污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企業新建或改造治污設施應基于廢氣的具體特性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并確保治理設施的有效運行。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
5. 監測監控:企業應建立健全廢氣監測系統,對主要污染物濃度進行監測監控,并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6. 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企業應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并有完善的崗位操作規程和運行操作記錄。
7. 環保審計與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廢氣治理設施的環境審計和監管,確保設施的有效性和合規性。
8. 法規遵守: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9. 信息公開:企業應依法公開排放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10. 違法行為查處:對于違反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的企業,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包括行政處罰、限期整改、信息公開等措施。
以上要求旨在確保廢氣治理設施能夠有效運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并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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