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山某車業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氣處理設備,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正在生產,但 配套廢氣處理設備內活性炭呈糊狀、過濾棉已歪斜,無法起到吸附作用。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5月19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將該單位積極整改、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作為從輕處罰的認定依據,在告知罰款數額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終決定處罰款人民幣23萬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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