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家噴涂廠,因沒有按照廢氣處理設備技術方案的規定運行,因此收到了一張12萬元的罰單。
2022年10月6日,執法人員對錫山某噴涂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一車間正在生產,噴涂工序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經水噴淋+干式過濾器+RCO處理設施處理后高空排放。RCO處理設施設置240小時吸附后脫附,脫附時間為60分鐘,催化加熱溫度為90~100℃,而該單位廢氣處理設施技術方案規定RCO處理設施設置240小時吸附后脫附,脫附時間為3小時,催化加熱溫度為250~350℃。
該噴涂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11月14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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