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行程序
(1)VOCs有機廢氣處理設備應:
——在生產設施啟動前開機;
——在生產設施運營全過程(包括啟動、停車、維護等)保持正常運行;
——在生產設施停車后,將生產設施或自身存積的氣態污染物全部進行凈化處理后停機。
(2)VOCs有機廢氣處理設備宜與生產設施聯鎖。
2、控制指標
(1)管理者應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相關的技術文件資料,設定VOCs有機廢氣處理設備正常運行的控制指標;
(2)設備的控制指標應明確劃定正常運行的范圍限值;
(3)設備控制指標中溫度、壓力(壓差)、時間和頻率值應連續測量并記錄。
3、巡視檢查
(1)設備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檢查有機廢氣處理設備運行狀況;
(2)設備巡視檢查內容;
(3)巡視檢查可采用感官判斷(目視、品嗅、耳聞),現場儀表指示值讀取和信息資料收集,量具和便攜式檢測儀現場測量,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方法;
(4)巡視檢查頻次,除總用電量瞬時值和累計值應連線測量之外,應不少干每班次或批次一次;污染物濃度的監測符合HJ819及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自行監測管理要求;非甲烷總烴的連續監測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5)VOCs有機廢氣處理設備管理者應依據巡視檢查結果對VOCs有機廢氣處理設備運行狀況作出定性或定量評估。
4、維護保養
VOCs有機廢氣處理設備管理者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相關產品資料、控制指標波動趨勢以及巡視檢查的評估結果,適時開展廢氣處理設備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工作不宜在運行期間進行,包括但不限干;及時更換失效的凈化材料,盡快修復密封點的泄漏以及損壞部件,按期更換潤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設備和設施內的粘附物和存積物并對外表面進行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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