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屬于合成樹脂行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該標準中5.1.5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須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請問下排放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非甲烷總烴是否都需要進行換算?(省生態環境廳答)
所提問題主要針對標準中基準氧含量的適用情形。根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945.1-2018)的定義,“基準氧含量”是指“用于折算燃燒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氧含量的基準值。”
按照《合成樹脂工業污染源排放標準》(GB31572-2015)標準中5.1.5的要求,凡是環評批復或者排污許可規定的“焚燒類有機廢氣排口”中所排放的污染物,都應當按照標準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于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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