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三門峽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根據大氣監督幫扶平臺推送的近地面臭氧高值區線索,利用走航監測對該企業VOCs異常點位進行現場檢查,利用紅外泄漏檢測儀發現其3號甲醇罐頂部人孔法蘭處看到明顯泄漏,4號雜醇罐南邊兩個泡沫發生器(不可達點)泄漏。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企業有組織廢氣DA001排放口尾氣和無組織廢氣進行了采樣。
6月17日,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企業DA001排放口非甲烷總烴超標1.8-1.85倍;廠界無組織排放下風向非甲烷總烴最大值超標0.105倍;生產車間南門口1米處無組織排放非甲烷總烴超標7.2-8.03倍。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2022年6月27日該局向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擬處罰金額及權利義務。該企業收到告知書后提出陳述申辯,該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復核。
經案審會集體討論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對該企業做出罰款42萬7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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