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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氣處理設備排氣筒高度不足怎么辦?廢氣排氣筒高度規定

    時間:2023-12-12 11:00:07 訪問量:24

    廢氣處理設備作為控制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其性能和運行狀況直接影響到環境質量和人類健康。然而,在實際應用中,廢氣處理設備排氣筒高度不足的問題時有發生,這給廢氣排放控制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因此,針對廢氣處理設備排氣筒高度不足的問題,探討其解決方法并規范廢氣排氣筒高度規定顯得尤為重要。

    廢氣處理設備排氣筒高度不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重新選型。根據規范要求,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的50%執行。

    2、加高。如果因為場地限制,無法提高排氣筒高度,可對排氣筒出口的流速進行核算,在許可的流速范圍內(一般不超過15m/s),可使排放濃度降低,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

    廢氣排氣筒高度的規定: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規定,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外,其他排氣筒應不低于15m,排氣筒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不同行業的排氣筒高度規定不同,如: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新建污染源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m,若低于15m,其排放速率標準值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新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爐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更高建筑物5m以上。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更低允許高度為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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