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在11月22日重磅發布了關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工作方案》中提出,對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藝的,吸附劑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并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封閉保存。
原文中針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其中“治理要求”部分,原文指出“對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藝的,吸附劑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并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封閉保存”,國內活性炭吸附VOCs的治理設施應該來說是數量上較多的,采用蜂窩炭的也不在少數,這么大的裝備基數,是要改成顆粒碳還是裝備升級?不得而知。
1、對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藝的,吸附劑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并應按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更換下來的吸附劑應封閉保存;
2、對于采用吸附-脫附再生工藝的,應定期脫附,并進行回收或銷毀處理;
3、定期查看催化劑、蓄熱體壓差,對堵塞部件及時維護;
4、采用冷凝工藝的, 不凝尾氣的溫度應低于尾氣中污染物的液化溫度;
5、采用吸收工藝的,吸收劑宜選擇低揮發性或者不揮發、對廢氣中有機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質;
6、對于VOCs治理產生的廢吸附劑、廢催化劑、廢吸收劑等耗材, 以及含VOCs廢料、渣、液等,應密閉儲存,并及時清運處置;
7、鼓勵儲存庫設置VOCs廢氣收集和治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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