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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行業動態

    VOCs焚燒系統的要求及氧含量折算的要求規定

    時間:2024-05-25 11:22:55

    《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排查整治工作》原文中針對VOCs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排查整治要求,其中“治理要求”部分,原文指出了VOCs焚燒系統的要求及氧含量折算的要求規定,如下:

    直燃式廢氣焚燒爐(TO)、蓄熱式熱力焚燒爐(RTO)、采用高溫爐(窯)處理有機廢氣的,廢氣在燃燒裝置的停留時間不少于0.75s,正常運行時燃燒溫度不低于 760℃;催化燃燒爐(CO)和蓄熱式催化焚燒爐(RCO)等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 300℃。

    1、進入 VOCs 燃燒(焚燒、氧化)設備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 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2、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3、進入 VOCs 燃燒(焚燒、氧化)設備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文章標簽】 VOCs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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