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有機廢氣吸附法治理工程由主體工程和輔助工程組成。主體工程包括廢氣收集、預處理、吸附、吸附劑再生和解吸氣體后處理單元。若治理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物時,還應包括二次污染物治理設施。輔助工程主要包括檢測與過程控制、電氣儀表和給排水等單元。
廢氣治理設施的場址選擇與總圖布置應參照標準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規定執行。場址選擇應遵從降低環境影響、方便施工及運行維護等原則,并按照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和安全保護距離。治理設備的布置應考慮主導風向的影響,以減少有害氣體、噪聲等對環境的影響。
1、廢氣收集
廢氣收集系統設計應符合GB50019《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的規定。
應盡可能利用主體生產裝置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集氣罩的配置應與生產工藝協調一致不影響工藝操作。在保證收集能力的前提下,應結構簡單,便于安裝和維護管理。
確定集氣罩的吸氣口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使罩口呈微負壓狀態,且罩內負壓均勻。
集氣罩的吸氣方向應盡可能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防止吸氣罩周圍氣流紊亂,避免或減弱干擾氣流和送風氣流等對吸氣氣流的影響。
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應適當分設多套收集系統。
2、預處理
預處理設備應根據廢氣的成分、性質和影響吸附過程的物質性質及含量進行選擇。當廢氣中顆粒物含量超過1mg/m3時,應先采用過濾或洗滌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當廢氣中含有吸附后難以脫附或造成吸附劑中毒的成分時,應采用洗滌或預吸附等預處理方式處理。
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較高時,應采用冷凝或稀釋等方式調節至滿足要求。當廢氣溫度較高時,采用換熱或稀釋等方式調節至滿足要求。
3、濃度、溫度要求
有機物濃度要求:除溶劑和油氣儲運銷裝置的有機廢氣吸附回收外,進入吸附裝置的有機廢氣中有機物的濃度應低于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當廢氣中有機物的濃度高于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時,應使其降低到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后方可進行吸附凈化。
溫度要求:進入吸附裝置的廢氣溫度宜低于40℃。
4、工藝流程
(1)固定床吸附裝置可采用水蒸氣再生—冷凝回收工藝
圖1:水蒸氣再生一冷凝回收工藝流程
(2)固定床、移動床吸附裝置可采用熱氣流(空氣或惰性氣體)再生—冷凝回收工藝
圖2:熱氣流(空氣或惰性氣體)再生ー冷凝回收工藝流程
(3)固定床、移動床吸附裝置可采用熱氣流(空氣)再生—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工藝
圖3:熱氣流(空氣)再生—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工藝流程
(4)固定床吸附裝置采用降壓解吸再生—液體吸收工藝
圖4:降壓解吸再生—液體吸收工藝流程
1、驗收前需要做哪些性能試驗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工程驗收前應進行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性能試驗的內容主要包括:
(1)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和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中所規定的污染物進出口濃度(至少檢測三次);
(2)風量;
(3)吸附裝置凈化效率;
(4)溶劑回收效率;
(5)系統壓力降;
(6)耗電量;
(7)耗水量;
(8)水蒸氣耗量等。
2、出現緊急事故或設備維修時,如何運行維護
廢氣治理設備應與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由于緊急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氣治理設備正常運行中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治理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企業應建立健全與治理設備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賬制度。
3、運行管理注意事項
治理系統應納入生產管理中,并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治理系統啟用前,企業應對管理和運行人員進行培訓,使管理和運行人員掌握治理設備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具體操作和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培訓內容包括:
(1)基本原理和工藝流程;
(2)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應滿足的條件;
(3)正常運行情況下設備的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狀態和檢查,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操作;
(4)設備運行故障的發現、檢查和排除;
(5)事故或緊急狀態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6)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
(7)設備運行和維護記錄;
(8)其它事件的記錄和報告。
4、日常運行記錄事項
企業應建立治理工程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1)治理裝置的啟動、停止時間;
(2)吸附劑、過濾材料、催化劑、吸收劑等的質量分析數據、采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3)治理裝置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治理設備進、出口濃度和吸附裝置內溫度;
(4)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5)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
(6)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
(7)吸附回收工藝中的污水排放、副產物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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