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綠色智能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鑄造行業新排放標準實施為契機,2023年7月1日起,全市鑄造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達到《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2020)要求,著力打造一批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優、發展前景好的優質鑄造企業,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各地應根據《鑄造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1292-2023)規定,督促轄區內鑄造企業采取低污染原輔材料替代、科學的設備或工藝預防技術、適用的污染治理技術等方式,確保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一)工藝生產過程控制措施
1. 加料口應為負壓狀態,防止污染物外泄。合箱、落砂、開箱、清砂、打磨等操作應固定作業工位或場地,便于采取防塵措施。球化、孕育、調質、爐外精煉、除氣等金屬液處理應定點處理,并安裝集氣罩和配備除塵設施。
2. 落砂、清理、砂處理等應在密閉(封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收集至除塵設施;未在封閉空間內操作的,應采取固定式、移動式集氣設備,并配備除塵設施。
3. 造型、制芯、澆注工序應在密閉(封閉)空間內操作,或安裝集氣罩,廢氣應排至除塵設施、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涉惡臭氣體排放的,應設有惡臭氣體收集處理系統,惡臭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的規定。
4. 金屬液轉運應采用轉運通廊,廢氣收集至除塵設施,或采用移動集氣和除塵設施;無法采用上述措施的,應采用澆包包蓋、覆蓋、集渣覆蓋層等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
5. 金屬液倒包、分包等操作應設置固定工位,安裝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6. 清理(去除澆冒口、鏟飛邊毛刺等)和澆包、渣包的維修工序應在封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收集至除塵設施;未在封閉空間內操作的,應采取固定式、移動式集氣設備并配備除塵設施,或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7. 表面涂裝的配料、涂裝和有機溶劑清洗作業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無法密閉的,應安裝集氣罩。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8. 表面涂裝工序應集中作業,通過提高原輔材料及能源利用率、污染物收集率、污染治理設施運轉率及其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減少VOCs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廢氣收集系統控制要求
1. 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和控制風速應滿足《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GB/T 16758-2008)和《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WS/T 757-2016)的要求,VOCs的排風罩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顆粒物的排風罩控制風速不應低于WS/T 757-2016規定的限值。
2. 應盡可能利用主體生產裝置(如中頻感應爐、拋丸機等)自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排風罩的配置應與所采用的生產工藝協調一致,不影響工藝操作。在保證收集能力的前提下,應結構簡單,便于安裝和維護管理。
3. 排風罩應優先考慮采用密閉罩或排氣柜,并保持一定的負壓。當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閉罩時,可根據生產操作要求選擇半密閉罩或外部排風罩,并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必要時可增設軟簾圍擋,以防止污染物外逸。
4. 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應分設多套收集系統。
5. 間歇運行工序或設備的收集系統管道或其支路上應設置自動調節閥,自動調節閥應在該工序或設備開啟前開啟。
(三)物料儲存、轉運過程控制措施
1. 煤粉、膨潤土等粉狀物料和硅砂應袋裝或罐裝,并儲存于封閉儲庫或半封閉料場(堆棚)中,半封閉料場(堆棚)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
2. 生鐵、廢鋼、鋁合金錠、鎂合金錠、銅合金錠、焦炭和鐵合金等粒狀、塊狀散裝物料應儲存于封閉儲庫、料倉中,或儲存于半封閉料場(堆棚)中,或四周設置防風抑塵網、擋風墻,或采取覆蓋措施。半封閉料場(堆棚)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防風抑塵網、擋風墻高度應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3. 醇基涂料、樹脂、固化劑、稀釋劑、清洗劑等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庫中。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的規定。
4. 鑄造用砂、混配土等粉狀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或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噸包袋密封裝盛等密閉方式輸送;粒狀、塊狀散裝物料采用封閉通廊的皮帶、管狀或帶式輸送機、噸包袋密封裝盛等封閉方式輸送,并減少轉運點和縮短輸送距離。
5. 粉狀物料的運輸車輛采用密閉罐車;粒狀、塊狀散裝物料的運輸車輛采用封閉車廂或苫蓋嚴密。
6. 除塵器卸灰口應采取密閉措施,除塵灰采取袋裝、罐裝等密閉方式收集、存放和運輸,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
7. 轉移、輸送過程中產塵點應采取集氣除塵措施,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固定作業的產塵點應優先采用收塵技術,在不影響生產和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提高收塵罩的密閉性;間歇式、非固定的產塵點,應采用噴淋(霧)等抑塵技術。
8. 轉移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或密閉管道輸送。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治理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明確任務分工、時間表和責任人,創新督導檢查方式方法,全面有序地推進專項治理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注重指導服務。各地要充分發揮行業專家的技術力量,開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技術”等服務活動,加強對環保法規政策解讀,不斷提高企業環保法治意識觀念;針對企業反映的治理技術難題等,加強幫扶指導,幫助企業解決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進一步提升環境治理水平。
(三)落實驗收報備。企業按要求完成治理提升改造后,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進行驗收監測,出具驗收監測報告,監測合格報告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7月1日后,未完成報備的企業應責令其停產整改,拒不整改的上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關停。
(四)強化日常監管。各地在開展專項治理的基礎上,建立鑄造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完善日常監管機制,督促企業加強治污設施管理,確保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若發現環境違法問題依法查處,持續保持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市局將抽調執法等相關人員,分組分片開展監督抽查,對整治工作不嚴不實的縣(市、區)進行預警,并在年度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
請各地于7月1日前將鑄造行業企業廢氣治理提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局大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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