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歷年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研究表明:溶劑使用源是南京市VOCS第二大排放源,貢獻率達40%,印刷行業生產過程中涉及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稀釋劑等VOCS物料的使用,帶來大量VOCS排放,從而成為南京市重要的VOCS排放來源之一。
VOCs物料臺賬是否已建立含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是否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1、是否符合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中揮發性有機物限量。
2、是否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并提供證明材料。
1、油墨、稀釋劑、潤版液、膠粘劑、涂料、光油、清洗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是否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或儲罐中。
2、盛裝油墨、溶劑等的容器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3、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密閉空間。
4、盛裝油墨、溶劑等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5、油墨、溶劑等儲庫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相隔。
VOCs物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1、生產設施是否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
2、調墨(膠)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3、油墨和膠水調配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4、調配完成的油墨和膠水桶運輸過程是否密封。
5、印刷車間是否密閉。
6、印刷車間產生的有機廢氣是否進行收集。
7、印刷車間有機廢氣是否引入廢氣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8、復合車間是否密閉。
9、復合車間產生的有機廢氣是否進行收集。
10、復合車間有機廢氣是否引入廢氣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11、涉VOCs排放的工藝環節所在車間,是否存在通過安裝大風量風扇或其他通風措施故意稀釋排放的現象。
12、是否對烘干工序廢氣進行收集。
13、烘干廢氣是否引入廢氣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14、待用或用完的油墨、膠水桶等含溶劑原輔料的容器是否有密封。
15、是否有對清洗間產生的有機廢氣進行收集。
16、清洗間產生的有機廢氣是否有引入廢氣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17、上光、覆膜、涂布等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無法密閉的,是否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18、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檢維修、非正常生產時,是否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是否排氣至VOCs廢氣收集系統。
19、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是否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含VOCs殘留的廢桶、廢溶劑等的運輸和儲存是否有加蓋密封。
是否密閉;產生的廢氣是否接入有機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1、是否安裝廢氣收集系統。
2、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0.3米/秒。
3、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于正壓狀態的,是否密閉(異味或現場檢測非甲烷總烴等)。
4、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
5、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是否配置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率是否≥80%。
6、產生VOCs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是否有接入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7、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按照設施設計方案規范的參數條件進行運行。
8、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9、企業驗收監測報告及自行監測報告(進出口VOCs濃度、廢氣量、溫度、含氧量、廠區及廠界VOCs濃度等)是否滿足排放標準要求。
10、是否已建立VOCs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臺賬(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劑再生更換情況、光催化、等離子體處理效果等)。
11、排氣筒高度是否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
12、廢氣處理設施是否按要求開設永久性規范采樣口。
如果您對我們的產品感興趣,想要了解詳情以及報價,請留下您的詳細信息,我們將在24小時內安排專業的技術經理給您回復。
交流產品需求
專家定制設備
售后有保障
電話:15890137611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