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監測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1)按照行業技術指南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2)開展自行監測活動可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開展;
(3)建立自行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4)做好與監測相關的數據記錄,按照規定進行保存,并依據相關法規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按國家相關要求,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 3 個月內,將自行監測信息與“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與共享平臺”聯網。
問題:
我公司為一般工貿企業主要從事危險廢物焚燒,目前因環境監測問題有一些疑問特咨詢希望領導予以解答:
1、如焚燒爐在一整個自然月都處于停爐狀態,此情況是否需要在次月對相關監測因子進行補測?
2、如焚燒爐在自然月中只運行了一段時間進行了停爐檢修,且在運行期間因檢測公司計劃原因未進行檢測,此情況是否需要在次月進行對相關檢測因子進行補測?
3、部分監測因子為一季度監測一次,如根據檢測計劃放在每季度*后一個月進行檢測,但因為某一季度*后一個月停爐檢修未能如期檢測,此情況是否需要在下一季度進行補測?
答復:
生態環境部《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八條明確,企業應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內容包括: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和污染源監測年度報告。
如焚燒爐在一整個自然月都處于停爐狀態,本月自行監測可不開展,信息公開時說明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如焚燒爐在自然月中運行一段時間后停爐檢修,自行監測未能及時開展,需在次月盡早進行補測,數據信息公開時備注說明;于部分按季監測的因子,因停爐檢修等原因未能及時開展監測,也需在下一季度盡早進行補測,數據信息公開時備注說明。
當前,危險廢物和垃圾焚燒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已引起媒體和社會公益組織的廣泛關注,您公司應高度重視,計劃停爐檢修時,應及時通知檢測公司盡快實施當月(季)自行監測,完整、準確公開監測信息,保證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未開展自行監測的,需公開說明原因。
來信:
我是一名基層環保工作人員,在實際環保行政處罰過程中,特別是針對煤質超標、廢氣超標的違法行為,企業有時候會提出復測的要求,對于這樣的復測要求,我們應該怎樣處理?針對于哪些情形可以進行復測,復測的條件是什么?針對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復測,還請分類予以明示。
回復:
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復測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均可作為環保監管執法的依據。在有證據表明監測數據存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情況下,該監測數據為無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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