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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行業動態

    工業VOCs排放濃度都需要折算嗎?VOCs排放濃度折算標準

    時間:2022-11-22 訪問量:244

    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是否需要折算遇到的三個問題:

    1、企業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采用了RTO處理工藝,氧含量正常情況都在20.8左右,請問這種情況需要用基準含氧量為3%折算成基準氧含量濃度嗎?

    2、如果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采用了RTORCO處理工藝,但屬于其它行業(行業標準內沒有提出需要折算),請問:什么情況下需要用基準含氧量為3%折算成基準氧含量濃度?什么情況不需要折算?

    3、揮發性有機物需要折算,基準含氧量是否一定為3%?什么情況下基準含氧量為其它濃度?

    有機廢氣處理設備

    答: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的,“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工藝加熱爐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須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

    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處理工藝,是否需要折算須依據相關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執行;

    揮發性有機物是否需要折算,以及折算的要求具體應依據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具體要求。如《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提出,“10.3.3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文章標簽】 廢氣排放 有機廢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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