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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行業動態

    致使用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企業的一封信(規范使用活性炭及相關違法行為)

    時間:2023-06-15 訪問量:67

    環境工程實踐表明,活性炭吸附法是目前市面上VOCs有機廢氣處理成熟也較為常見的方法(適用于VOCs排放量小的企業),而常見吸附劑為活性炭,常應用于大風量、低濃度的VOCs治理,在VOCs廢氣治理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不少企業在使用活性炭設施過程中,存在活性炭長期未更換或者設施未正常開啟、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損嚴重、使用劣質炭等問題,導致部分吸附裝置無法發揮應有效果,甚至形同虛設。

    夏季臨近,臭氧污染問題突出,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效果直接影響空氣質量,為科學指導企業規范使用活性炭,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現科普并倡議如下:

    規范使用活性炭

    01 選用優質活性炭

    企業宜選擇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顆粒活性炭碘值(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標)不宜低于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60%。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四氯化碳吸附率等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備查。同時,可以通過“一看、二稱、三試、四測”的簡便方法鑒別活性炭優劣。

    活性炭鑒別方法

    02 使用合規吸附裝置

    使用符合《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2013)要求的吸附裝置。活性炭前要求設置過濾裝置,對于漆霧較多的噴漆廢氣,宜采用干式漆霧捕集過濾系統,廢氣顆粒物或油煙濃度不宜超過1mg/m3。活性炭箱前過濾器安裝差壓計,阻力低于初始值或達到初阻值1.5~2倍時應及時檢查、更換。做好室外防曬,進口廢氣溫度不宜超過40℃(宜35℃以下),相對濕度不宜超過80%。活性炭箱宜采用多層布氣結構,配備活性炭裝卸孔/門。

    采用顆粒活性炭的炭層表觀流速宜控制在0.4~0.6m/s,炭層單層厚度宜控制在400~450mm,廢氣在炭層中停留時間一般不低于0.75s。有機聚合物加工、專門用于除臭或其他生產工序的進口VOCs濃度很低時可適當降低相關參數要求。活性炭裝填量參考見附表。

    活性炭裝填量參考見附表

    注:1.風量超過20000Nm3/h的活性炭*少裝填量可參照本表進行估算;2.如以NMHC指標表征,VOCs濃度:NMHC濃度比可參照按2:1進行估算。

    03 定期更換活性炭

    企業應根據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確定活性炭更換周期,原則上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在無廢氣處理設備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時,參考以下公式計算活性炭更換周期:

    活性炭更換周期計算公式

    備注:計算中動態吸附量取值高于15%的應提供含有動態吸附量取值依據的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

    04 規范處置廢活性炭

    更換下來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應當密閉貯存,交由具備危廢處置資質的企業依法進行再生或處置。按照HJ 944等規范做好相關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05 定期維護吸附裝置

    建立廢氣處理設施運維臺賬,記錄設施的運維和耗材更換情況,如活性炭的更換時間、更換量等;定期檢查廢氣收集管道、吸附設備是否有破壞,過濾材料是否要更換等。

    以下違法行為要注意

    1、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活性炭治理設施未正常開啟、活性炭箱內未裝填活性炭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三)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活性炭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臺賬或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日計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4、揮發性有機物(VOCs)超標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二)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文章標簽】 活性炭吸附 有機廢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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