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RTO等燃燒裝置是否需要按3%含氧量進行折算?
答:RTO等燃燒裝置如果進口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此時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需按3% 含氧量進行折算,但需要保證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通過監控 RTO等燃燒裝置的運行溫度、停留時間等關鍵參數,保證VOCs有效去除。
附:(氧含量折算問題)
進入VOCs燃燒(焚燒、熱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如下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RTO等燃燒裝置含氧量折算公式
值得一提的是,標準還有如下描述:進入VOCs燃燒(焚燒、熱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要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況下,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正常工況下RTO燃燒溫度不得低于800℃;
——正常工況下RTO停留時間不得低于0.7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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