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歷年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研究表明:溶劑使用源是南京市VOCs第二大排放源,貢獻率達40%電子元器件制造行業生產過程中涉及到大量有機膜涂層、涂料、清洗劑等VOCs物料的使用,帶來大量VOCs排放,從而成為南京市重要的VOCs排放來源之一。 重點工藝過程排查指南
是否已建立含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是否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氣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是否符合清洗劑等揮發性有機物限量;是否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并提供證明材料。
1、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狀態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2、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3、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放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4、VOCs物料儲庫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
VOCs物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1、是否有設立單獨的溶劑調配間。
2、調配間是否密閉。
3、調配過程是否加蓋密封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
4、調配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是否有采用集氣設備進行收集。
5、調配完成的容器運輸過程是否密封。
6、上膠、壓合、印刷、蝕刻、清洗等工序是否安裝集氣罩等有機廢氣收集裝置。
7、上膠、壓合、印刷、蝕刻、清洗等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是否引入廢氣治理設施進行處理。
8、涉VOCs排放的工藝環節所在車間,是否存在通過安裝大風量風扇或其他通風措施故意稀釋排放的現象。
9、待用或用完的含溶劑的容器是否有密封。
含VOCs殘留的廢桶、廢溶劑等的運輸和儲存是否有加蓋密封。
1、是否安裝廢氣收集系統。
2、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0.3米/秒。
3、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于正壓狀態的,是否密閉(異味或現場檢測非甲烷總烴等)
4、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
5、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是否配置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效率是否≥80%。
6、產生VOCs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是否有:接入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7、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按照設施設計方案規范的參數條件進行運行。
8、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9、企業驗收監測報告及自行監測報告(進出口VOCs濃度、廢氣量、溫度、含氧量、廠區及廠界VOCs濃度等)是否滿足排放標準要求。
10、是否已建立VOCs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臺賬(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劑再生更換情況、光催化、等離子體處理效果等)。
11、排氣筒高度是否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
12、廢氣處理設施是否按要求開設永久性規范采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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