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旁路主要指未按設計要求或正常工況操作規程完整經過廢氣治理設施全部單元直接向大氣排放的通道。
工業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旁路主要可分為兩類,因安全生產等原因設置的應急類旁路和非應急類旁路。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取消或不設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旁路,同時將保留旁路清單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如流量計、溫度計、閥門開度、視頻監控等)等方式加強監管,并建設備用VOCs治理設施。
燃燒法治理設施因安全生產等原因通常設有應急類廢氣旁路。除燃燒裝置外,VOCs治理設施通常應不設有廢氣旁路。
對以逃避監管為目的非應急類旁路,應徹底拆除。應急類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應保持關閉,旁路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做好臺賬記錄,保存至少五年。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燃燒裝置應優先通過補充空氣或冷凝等保護措施降低可燃氣體濃度至25%LEL以下,以避免應急類旁路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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