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催化燃燒設備吸附劑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有由國家相應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明確吸附與再生要求,按規范保證吸附裝置凈化效率不低于90%。對于一次性吸附工藝,當排氣濃度不能滿足設計或排放要求時應更換吸附劑。
對于可再生工藝,應定期對吸附劑動態吸附量進行檢測,當動態吸附量降低至設計值的80%時宜更換吸附劑。吸附劑的吸附和脫附再生工藝應不產生二次污染。并定期進行運行維護,根據臺賬記錄要求如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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