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廢氣治理是所有涉及廢氣排放的企業都要進行的一項工作,印刷、電子、食品、化工、建材、家電等很多行業的生產任務中都會產生有機廢氣。不同行業產生的有機廢氣有所區別,且具有易燃易爆、有一定毒性、不易溶于水、易溶于有機溶劑、易擴散、不易收集處理等特點。有機廢氣根據其特點不同,都會對人體造成一定不同程度的損傷,及污染周邊的空氣環境。
涉VOCS企業有機廢氣治理九個管理要點:
1、各生產企業應根據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成熟可靠的廢氣治理工藝路線。
2、對于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變壓吸附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對于中等濃度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
4、對于低濃度有機廢氣,有回收價值時,應采用吸附技術;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蓄熱式熱力焚燒技術、生物凈化技術或等離子等技術。
5、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6、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有機廢氣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生產的化工企業宜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
7、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工藝處理。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取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8、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施可采用液位自控儀、pH自控儀和ORP自控儀等,加藥槽配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式宜采用自動加藥。
9、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氫、氯氣、光氣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采樣口并配備便于采樣的設施。嚴格控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有機廢氣治理是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進行吸附、過濾、凈化的處理工作。有機廢氣治理設備有多種型號,可以根據客戶現場實際情況的差異分析選擇合適的設備,不同組合工藝適配各種工況,滿足客戶達標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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