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煙囪設計規范》(GB 50051—2002)和《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設計煙囪時,應根據使用條件、功能要求、煙囪高度、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
3、下列情況不宜采用磚煙囪: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的煙囪;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Ill、IV類場地的煙囪。
4、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板式基礎可以是環形或圓形的。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殼式基礎。
5、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更高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
②鋼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礎以及素混凝土基礎,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
③鋼煙囪筒壁的更高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6、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
①性荷載與作用:結構自重、土重。土壓力、拉線的拉力;
②可變荷載與作用;
③偶然荷載:罕遇地震作用、拉線斷線、撞擊、爆炸等。
7、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評價的要求。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標準,可以參考《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高度折算標準。
廢氣處理設備
在環保督查中,除了排氣筒的高度不夠,還會有企業出現未設置檢測(檢測)等采樣孔、采樣平臺和排放標志牌等情況。總體上可以參考以下內容規范化整治:
1、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如和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新建排氣筒(煙囪)。
2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煙囪)(不論其是否屬同一生產設備),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合并成一個排氣筒(煙囪)。
3、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煙囪)高度應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煙囪)實施整治。
4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煙囪)必須及時修復。
5、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原則上不得設置無組織排放的設施。
6 、排氣筒(煙囪)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臺。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7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以及不同地市具體要求來執行。
“想好好排個廢氣,也是真的不容易”。廢氣排氣筒的標準是要根據每個企業的自身情況而定,以上內容也是提供了參考的標準和方向,更多關于廢氣排放以及檢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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