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在對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東側內胎硫化車間剛剛停止生產,廢氣處理設備不正常運行,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備排放大氣污染物。
該橡膠制品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罰,處罰金額為370000元。
該橡膠制品公司的處罰案例給人以警示,當前,雖然許多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意識得到了提高,但從以往查處的案例來看,仍存在因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員對環保工作重視不到位,導致治理設備未及時運行,而受到環境執法部門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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