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三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生產車間內油墨氣味較重,未配套建設安裝廢氣處理設施。現場用手持式PID快速檢測設備測試車間內印刷工段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最高濃度為501mg/m3,復合工段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最高濃度為1.5mg/m3,車間北側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為11.35mg/m3。現場發現車間北側有2個排風扇將車間內廢氣排入外環境。
2022年4月15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發現企業仍未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正在生產,廢氣無組織排放,生產車間門窗仍未密閉。
廢氣處理設施
該公司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3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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